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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這些問題,你都清楚嗎?

2023-05-04 10:23:03 環境檢測 340

罰款!因未按規定備案


案例一:2022年3月19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至位于李典鎮的揚州市廣陵區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包裝品印刷作業,檢查中發現該單位未按環評批復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我局備案,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該單位處罰款1.4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22年4月23日,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江蘇某機電設備制造廠于2021年1月編制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但未按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江蘇某機電設備制造廠的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6月27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10日內按照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并處罰款1萬元。


法律適用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注意事項(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請各單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過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1、備案流程與攜帶材料

(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在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區生態環境局備案。

(2)企業需準備發布令簽字版,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評審表、修改說明表及專家聘書),以上文件紙質版裝訂成冊(1冊),電子版(需PDF格式,內容要與紙質版一致)發至指定郵箱。

(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一式兩份),需預案簽署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信息公開

(1)企業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參考文件

(1)《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2)《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

關于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的疑問回復

問題:

作為基層的環境應急管理人員,今年我縣大部分企業應急預案備案將滿三年,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內容,應進行回顧性評估,因我縣企業情況復雜,現有以下疑問請求部里給予答復和指導:

1.對于企業個別內容變化及時修訂預案的(非重大修訂),是否要求企業進行重新備案?是否按照最新出臺的指南完善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評審指南進行重新評審?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備案編號?若不需要重新備案,需不需要在備案表中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體現企業進行了應急預案修編,該怎樣落實相關備案工作。

2.對于企業對應急預案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回顧性評估工作,假如企業未發生變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臺的指南完善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評審指南進行重新評審?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備案編號?若不出具新的備案編號,該怎樣體現或佐證企業進行了應急預案的回顧性評估工作。(個人建議:對于無變化的企業(如加油站、城鎮污水處理廠),假如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回顧性評估需要重新評審和備案,無疑增加了企業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用評審和備案,或者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處理。)          

回復:

一、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業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生態環境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備案受理部門,不需要重新備案。

二、企業在組織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回顧性評估時,推薦參照最新或當地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等技術文件進行。

三、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必須要去備案嗎?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由此可見,上述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向環保部門備案。國家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不編制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可以依照《突發環境事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為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工作,近年來已陸續出臺了相關的導則、標準和管理辦法,尤其是網上平臺的備案要求,亟需企業必須按規范編制、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從而順利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審核和網上備案。

相關參考文件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

  •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

  • 《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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