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項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社會公共活動的建設項目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的技術和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為科研、生產、醫療或檢驗等過程提供有特殊要求空氣環境的空調通風系統。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9663~9672,16153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18204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
GB/T18883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WS394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WS/T395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
WS/T396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
DB31/T40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
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3.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Hygienicevaluationfor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
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二次裝修建設項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在設計、竣工驗收階段進行預防性衛生學評價,包括設計衛生學評價和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
4總則
4.1評價原則
4.1.1遵循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貫徹執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和規范等,優化項目建設,服務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
4.1.2保護和改善室內空氣環境質量,保護空調室內人員健康。
4.1.3根據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及其要求,對建設項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主要衛生影響予以重點分析和評價。
4.1.4保證評價工作的獨立性,排除非技術性因素的影響。
4.2評價程序
4.2.1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工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報告編制階段。
4.2.2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收集有關資料等。
4.2.3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工程分析、現場調查、健康影響因素分析、衛生學檢測等。
4.2.4報告編制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匯總分析資料、做出結論、提出對策和建議、編制報告、內部審核等。
4.2.5評價工作流程圖見附錄A。
4.3評價依據
4.3.1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主要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上海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5)《上海市傳染病防治管理辦法》
6)GB9663~9673、16153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7)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8)GB/T18204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
9)GB/T18883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10)WS394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11)WS/T395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
12)WS/T396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
13)DB31/T40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規范
14)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5)其他相關標準規范
4.3.2建設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
4.3.2.1設計衛生學評價階段,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二次裝修項目除外)
2)如建設項目進行過預防性衛生審核,提供前階段的衛生審核意見
3)建設項目概況資料
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資料,應至少包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表、空調通風平面圖、暖通設計說明和空調水管平面圖
4.3.2.2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階段,除4.3.2.1包含的資料外,建設單位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設計衛生學評價報告
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
3)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運行測試(調試)報告或由建設單位/委托方蓋公章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正常運行的證明文件
4.4評價內容
4.4.1衛生設計
4.4.1.1室內環境參數,包括溫度、相對濕度、風速、噪聲、室內CO2濃度和新風量等。
4.4.1.2空調風系統,包括新風、送風、回風、排風系統以及應急關閉回風和新風的裝置、控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和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檢查孔。
4.4.1.3空調水系統,包括冷凝水系統、冷卻水系統、加濕水系統。
4.4.2衛生管理
主要包括:部位或部件的衛生狀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檔案等內容。
4.4.3衛生指標
4.4.3.1空調風系統衛生指標,包括送風中細菌總數、真菌總數、β-溶血性鏈球菌、嗜肺軍團菌、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真菌總數、積塵量、新風量。
4.4.3.2空調水系統衛生指標,包括冷凝水、冷卻水和加濕設備水中嗜肺軍團菌。
4.5評價方法
4.5.1根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學特點,衛生學評價一般采用檢查表法、現場調查法、檢測檢驗法等方法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必要時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
4.5.2檢查表法
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以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健康危害事故案例等,通過對評價項目的分析和研究,列出檢查單元、檢查部位、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要求等編制成表,逐項檢查符合情況,確定評價項目存在的問題、缺陷和潛在健康危害。
4.5.3現場調查法
采用現場衛生學調查方法,了解評價項目狀況及周邊環境、運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影響程度、衛生管理、衛生設施配置等情況。
4.5.4檢測檢驗法
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通過現場檢測和實驗室分析,對評價項目健康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衛生設施、凈化消毒裝置的效果進行評定。
4.6報告編制
4.6.1建設項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報告分為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書兩種形式。
4.6.2評價報告表適用于僅采用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或變制冷劑流量多聯式空調系統加新風系統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設計衛生學評價。評價報告表格式見附錄B。
4.6.3評價報告書適用于所有類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報告書格式見附錄C。
4.7評價人員
4.7.1評價機構應有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指公共衛生、環境工程、暖通工程、衛生工程、衛生檢驗等專業或同等能力的人員。
4.7.2評價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4.7.3評價質量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4.7.4專業人員不應少于5人,包括公共衛生、衛生檢驗等專業或同等能力的人員,其中中級職稱專業人員不應少于40%。
4.7.5評價報告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
4.8質量管理
評價機構應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并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要求見附錄D。
5設計衛生學評價
5.1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
5.1.1對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情況進行工程分析,對項目周邊污染狀況進行現場調查。
5.1.2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內容見附錄E。
5.2健康影響因素識別與分析
在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的基礎上,識別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服務人群相關的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健康影響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5.3衛生學評價
根據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健康影響因素識別與分析的結果,對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設計要求,評價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的符合性。
5.4衛生審核意見落實情況分析
如建設項目進行過預防性衛生審核,應對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的衛生審核意見,逐條描述建設單位采取的措施,并作出是否落實衛生審核意見的結論。
5.5評價結論與建議
5.5.1各檢查項的評價結果應分為符合、不符合和合理缺項,并說明判為不符合項和合理缺項的理由。評價結論應列出不符合項和合理缺項,明確建設項目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在采取了設計衛生學評價報告所提的防護措施后,是否能滿足國家和地方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5.5.2針對不符合項提出相應的建議,建議應分為整改性建議、持續改進性建議,并提出預防性告知。
6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
6.1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
6.1.1對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置情況、日常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
6.1.2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內容見附錄E。
6.2健康影響因素識別與分析
在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的基礎上,識別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服務人群相關的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健康影響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3衛生學檢測
6.3.1對室內環境參數指標和衛生指標進行衛生學檢測。
6.3.2由于季節原因無法進行檢測的衛生指標,應在下一個滿足檢測要求的季節進行補測。
6.3.3具體檢測要求見附錄F。
6.4衛生學評價
根據工程分析與現場調查、健康影響因素識別與分析和衛生學檢測的結果,并對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設計、衛生指標和衛生管理要求,評價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符合性。
6.5衛生審核意見落實情況分析
如建設項目進行過預防性衛生審核,應對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的衛生審核意見,逐條描述建設單位采取的措施,并作出是否落實衛生審核意見的結論。
6.6設計衛生學評價報告建議落實情況分析
對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衛生學評價報告建議,逐條描述建設單位采取的措施,并作出是否落實設計衛生學評價報告建議的結論。
6.7評價結論與建議
6.7.1各檢查項的評價結果應分為符合、不符合和合理缺項,并說明判為不符合項和合理缺項的理由。評價結論應列出不符合項和合理缺項,明確建設項目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在將來正常運行過程中,采取了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報告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是否能滿足國家和地方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6.7.2針對不符合項提出相應的建議,建議應分為整改性建議、持續改進性建議,并提出預防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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