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廠自行監測方案
監測方案制定
1 廢氣排放監測
1.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和頻次
1.1.1 監測點位設置
各工序廢氣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須在排氣筒或排氣筒前的廢氣排放通道設置監測點位。
1.1.2 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
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表 1 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生產工藝 | 生產設施 |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a |
原料破碎系統 | 粗破機、細破機、篩分機、斗式提升機、帶式輸送機 |
各裝置對應排氣筒 |
顆粒物 |
年 |
備料與儲存系 統 | 斗式提升機、帶式輸送機、篩分機 | |||
配料系統 | 混合機、斗式提升機、帶式輸送機、窯頭料倉 | |||
碎玻璃系統 | 碎玻璃破碎機、帶式輸送機 | |||
熔化工序 |
玻璃熔窯 |
熔窯對應排氣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 | 自動監測 |
煙氣黑度 | 年 | |||
氯化氫、氟化物、氨b | 半年 | |||
汞及其化合物c、鎘及其化合物 c、鉻及其化合物c、砷及其化合物 c、鉛及其化合物c、鎳及其化合物 c、鋅及其化合物 c |
半年 | |||
成型退火工序 | 在線鍍膜設備 |
設備對應排氣筒 | 顆粒物、氯化氫、氟化物、錫及其化合物 | 半年 |
煤制氣系統 | 煤庫、加工設備、篩分裝備、上煤機 | 顆粒物 | 半年 | |
燃石油焦系統 | 石油焦(粉)庫、破碎裝備、研磨裝備、篩分設備、輸送設備 |
顆粒物 |
半年 | |
注:廢氣監測須按照相關標準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 a 重點控制區可根據管理需要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b 適用于以液氨等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去除煙氣中氮氧化物的排污單位,可選測該指標。 c 適用于以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為燃料的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排污單位應根據各采購批次的燃料成分檢測分析報告確定廢氣中應開展監測的重金屬類型,沒有分析報告的,應對本標準規定的重金屬指標全部進行監測。 |
1.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和頻次
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按照 HJ/T?55 的要求執行,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
表 2 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廠界 | 顆粒物 | 半年 | 適用于所有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 |
氨罐區周邊 | 氨 | 半年 | 適用于以液氨為原料制氫及使用液氨、氨水等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去除煙氣中氮氧化物的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 |
煤氣發生爐周邊 | 硫化氫 | 半年 | 適用于以發生爐煤氣為燃料的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 |
儲油罐周邊 | 非甲烷總烴 | 年 | 適用于以重油、煤焦油為燃料及建有備用儲油罐的平板玻璃工業排污單位。 |
2 廢水排放監測
廢水外排的,排污單位應在廢水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循環冷卻水單獨排放的應在循環冷卻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燃料為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排污單位應在脫硫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各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3 執行。
表 3 廢水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燃料類型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廢水總排放口 |
所有燃料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氮、動植物油、石油類 |
月 |
季度 |
重油、煤焦油、石油焦 | 氟化物、硫化物、總鋅 | 月 | 季度 | |
發生爐煤氣 | 揮發酚、總氰化物、硫化物 | 月 | 季度 | |
循環冷卻水排放口 | 所有燃料 | 流量、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 季度 | |
脫硫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重油、煤焦油、石油焦 | 流量、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a)芘 a | 季度 | |
發生爐灰盤水封水和洗滌煤氣的洗滌水排放口 |
發生爐煤氣 |
苯并(a)芘 a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所有燃料 | 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日 b | |
重油、煤焦油 | 石油類 | |||
發生爐煤氣 | 揮發酚、總氰化物、硫化物 | |||
a 若連續兩次監測未檢出,可放寬至每年開展一次監測;若連續兩年監測未檢出,可不開展監測。 b 排放口有流量時開展監測,排放期間按日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中的原則,主要考慮離心風機、空壓機、切割機及泵機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位置。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 A聲級。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4.1 環境管理政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4.2 無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周邊環境質量開展監測。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1.1和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 和 HJ 819確定監測頻次。
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日(含)后取得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它有毒 污染物指標。
5.3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
5.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