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日常檢測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是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證監測、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發證監測和復證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其衛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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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是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證監測、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發證監測和復證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其衛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
辦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3月11日衛生部令第11號);
3.《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修訂)》(滬衛監督(2009)27號文件);
4.《上海市衛生行政許可審核程序》(滬衛法(2004)7號 );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整規辦關于整頓和規范與治安相關的娛樂、服務行業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6)3號)。
受理范圍
(一)實行告知承諾程序的受理范圍
1、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
2、游藝廳(室);
3、公園;
4、無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商場和書店;
5、候診室、候車室、公共交通工具;
6、棋牌室。
(二)實行現場審核程序的受理范圍
1、賓館、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3、影劇院、錄像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場(館)、游泳場(館);
5、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商場和書店;
7、足浴。
提供資料 (用A4紙打印,所附材料必須加蓋公章)
(一)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新證
1、實行告知承諾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可從www.hs.sh.cn下載);
(2)房產證及(或)房屋租賃合同;
(3)建筑設計的衛生審核資料或經營場所的地形圖、平面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
(4)主要設備和設施的材料;
(5)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可從www.hs.sh.cn下載)。
實行告知承諾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兩個月內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GB/T17220-1998)規定的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
(2)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名單和健康合格證。
2、實行現場審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房產證及(或)房屋租賃合同;
(3)建筑設計的衛生審核資料或經營場所的地形圖、平面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
(4)主要設備和設施的材料;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6)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等場所應根據需要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聽證審批文件。
實行現場審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兩個月內提交以下材料:
(1)檢測報告;
(2)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名單和健康合格證。
(二)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變更
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遷址)等許可事項發生改變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可從www.hs.sh.cn下載);
2、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3、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
《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并加貼有效憑證。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復核期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申請書(可從www.hs.sh.cn下載);
2、兩年內的檢測報告;
3、企業(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逾期3個月未復核的,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辦理時限
(一)對于實行告知承諾的公共場所,符合要求的,當場作出和送達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7日內制作和送達《衛生許可證》。
(二)對于實行現場審核的公共場所,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辦理程序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審批。
為保證公共場所衛生,預防控制疾病傳播和群體性健康危害事件發生,公共場所應當保持環境清潔、衛生,保持室內空氣、飲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聲等各項衛生指標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
檢測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GB 9663~9670-1996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技術規范》GB/T17220-1998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是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證監測、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發證監測和復證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其衛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經常性衛生監測是指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之日起,至下次復核許可證之間的一段時間內所進行的衛生監測,監測衛生狀況達標情況,促使衛生狀況鞏固提高。
檢測服務范圍:
賓館、餐廳、理發店、美容院、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酒吧、茶座、游藝廳、舞廳、咖啡廳、游泳館、公共浴室、足浴、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商場、書店、候診(車、機)室等。
檢測項目:
溫度、濕度、風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氫、電磁輻射、紫外線輻射、氡、可吸入顆粒物、空氣細菌總數、嗜肺軍團菌、照度、噪聲、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細菌總數、氨、霉菌、酵母菌、新風量、臭氧、余氯、尿素、水溫度、透明度、濁度等等。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項目:
嗜肺軍團菌、新風量、PM10、細菌總數、真菌總數、β溶血性鏈球菌、表面積塵量、表面微生物等。
法律、法規、檢測方法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
《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方法》
《理發店、美容院、足浴等各個場所的衛生標準》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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